1)第848章 ‘解放’_重生宋末之山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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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朝这一制度化的“立法民主”机制,以赵昺所知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从其他王朝中找不到类似的制度。表明立法须走“众人议论”之程序,此乃宋代一直实行的惯例,而这里的“众人”,不仅包括朝中百官,也包括一般平民。朝廷批准了详定编敕所提出的一项动议:官吏民庶等,如见得见行条贯有未尽未便,合行更改,或别有利害未经条约者,并许陈述。所以如果一项立法受到的非议很多,仍可以促使朝廷重新修法。

  因此尽管这大宋朝尽管还没有出现一个诸如议会那样的民选立法机构,也没有立法议员。不过宋人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立法民主”机制。宋人认为自来先置局,然后许众人建言,而删定须待众人议论。“自来”二字,表明立法须走众人议论之程序,此乃宋代一直实行的惯例。如此一来立法不是由皇帝出口成敕,也不是由士大夫闭门造车,而是要经过“众人”的充分辩论,择其善者而从之。

  另一方面,赵昺以为虽不能说宋代已经出现近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行政与司法的分立也并不是特别明确。不过,若说宋朝已经出现了法治的意识则是没有问题的。宋人明明白白地提出,当法律制订出来后,上至君主,下至臣民,都需要遵守,君权不能成为违法的挡箭牌。且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州县独立进行审判,不得请示、征求上级法司的看法;提刑司如果发出批示干预州县的司法审判,州县法院可以不必理睬,一概依照法律办事;干涉下级独立审判的上级法司,以违制追究责任;御史接受皇帝的委派,组成特别法庭审理案件,不受宰相与君主的干预。

  所以赵昺觉得现代人以为中国古代的君主“言出法随,赏戮由心”,又以为古人没有“司法独立”的精神都是深深的误会。这也是在鄂州即便他想亲审秦林锋都不可能,而必须由司法部门处理。不过他可以进行监督,其他人可以弹劾,就是不能参与审判。

  而程序上的繁杂,必定会导致时间的冗长,即便现在着手去做,也非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赵昺想到几件大事已经到了非要解决的时候了,但是太后却迟迟不肯‘交权’,回京的日子似乎也摇摇无期。他有些坐不住了,当下也只能以监国的身份向太后上书,请安、问候之后,又表达了自己的思念之情。最后才分析了当前的形势,从眼前面临的困难,谈到眼下正在进行的和议,及即将举行的科举考试,然后才转到‘俢敕’之事。

  在此赵昺颇废了些笔墨,言及当下‘祖制已成垂暮,旧法难以为继’,必须通过重新俢敕统一法令,确定国家制度,通过律法维护赵氏的统治地位,以使大宋长治久安,国脉万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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