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1374章 我懂得了_重生宋末之山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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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心术不正的人就利用这种监察权,来打压甚至陷害与自己不对头的大臣。而到了北宋中后期,像御史利用监察权,经常打压政敌的情况,反倒是屡见不鲜,失去了最初的监察本心,反倒成了心术不正之人打压政敌的一个工具。

  相对于宋廷台谏机构对中央官员监察的松懈和成为党争的工具,大宋皇帝们对地方确是很严格的,他们的监察制度在历朝历代中可谓是独树一帜,在讲究监察严密的情况下,还力图达到互相监督互相牵制的情况,以避免出现同流合污的情况。

  宋统一后,地方政权实行路、州、县三级制,通过路和通判监察地方,不仅设置了监察机构,而且还设置了专职监察人员。为了保证地方监察官吏更能始终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与地方势力勾结危及朝廷,宋朝还特别规定了监司出巡和失察受罚制度。

  开国后为了稳定局势,宋太祖安排了一些原割据政权的旧官吏任知州,但不放心,同时又在每州增设通判一职,与知州同领州事,看似为副长官,但其本质上更多属于是监察官,因为通判的一个重要职责就在于对知州还有其他大小官员进行监察的,以避免知州等官员腐败。

  在这个时期,通判的权力更大,本就是专门负责对知州的监察,因此经常与知州争权夺利,甚至常曰“我监州也,朝廷使我来监汝”,甚至有些通判自认为高于州长官,经常越权行事。很明显如果通判一家独大的话,那么就起不到最初以其监察知州等大小官员的初心了。

  于是在开宝七年,明确规定通判为州的副长官,将其权力收缩,以其达到与知州互相平衡牵制的意思。当然说道这里可能有人疑惑,通判即使权力缩水,可以与知州达成平衡,但如果双方同流合污狼狈为奸呢?这时候上一级的监察制度的优势就出来了,那就是州郡之上还有路分大员,分别是: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常平。

  这四大监司可谓是各司其职,都是平级,同掌军政、民政、财政、司法等权,互不统属,却又彼此监察,各自对皇帝负责。平时互相监督对方不说,对于下面的知州和通判也有监督之权,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对知州和通判进行德、能、廉等方面的综合考察,然后上报于朝廷。

  朝廷就以这些考察来决定知州和通判的升迁和降职问题。而且宋朝的官员调任很是频繁,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三十个月就要换人,在这种短暂时间内,官员想要形成自己的关系网,基本上很难的,而且即使形成,没过多久就被调走了,也没什么用的。

  此外宋朝对握有兵权者总持有疑心,所以在河北、河东、陕西、川陕等地陆续设置了权力极大的监察官走马承受公事,走马每年要向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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