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803章 房倒屋塌_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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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过失,当时他也不可能预见到死伤后果,房子塌了应该属于意外事件。

  但是我觉得心里不踏实,所以想找小颖再问问,毕竟我们都是一个村的知根知底,她不会骗我。”

  “嗯,我觉得这事没有那么简单。”孟广达想了下说道。

  “那您的意思是?”邓庆霞看看孟广达,又转头看向周颖。

  “我觉得您家的事不是意外事件,您丈夫存在过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行为人事实上都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又都发生了危害结果。

  但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是不应当预见、不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行为人是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因此,二者的不同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疏忽大意的过失,不是判断行为人是否疏忽大意,而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如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就表明行为人疏忽大意了。”孟广达很认真的解释道。

  邓庆霞一脸懵逼的看着对面的二人,刚才孟广达讲的东西,对于她来说,就像是天书一般,没听明白。

  “孟律师,您刚才说的我有点没听懂,我小学都没毕业,没上过几天学,您能不能说的再明白点。”邓庆霞眨着眼睛,看向孟广达。

  其实孟广达刚才完全是出于下意识的解释,之前大学的工作给他的影响太大了,在与当事人沟通时,他很容易就教师附体,说出一堆让当事人不能理解,又很专业的理论。

  虽然孟广达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但是他却很难改正,只能后期找补。用方轶的话讲,老孟很适合与检察员和大机构的法务对接,讲起法学理论来一套一套的,绝对有理有据。大机构的法务很喜欢这样的交流方式,有逼格,又显得专业,但是对于普通当事人来说,理解起来有难度,沟通会很费劲。

  每个律师都有他的强项,也有他的弱项,这或许就是孟广达的弱项,也是他开拓客户不利的原因。

  “我换一种方式,再给您解释下,或许您就懂了。”孟广达沉吟片刻说道:“首先,在本案中,您丈夫为了拆迁而建房,购买的是旧的建筑材料,委托的是无建房资质的人员(其实绝大部分的农村自建房的施工方都没有资质),而且您丈夫也提过这房子是为了拆迁建的不是为了自住,这说明他知道房子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居住。

  其次,您丈夫嘱咐耿贵能省则省,尽量少用水泥,以节省建房资金,同时,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因此您家的建房行为存在安全隐患。

  一般人都应该能认识到您家建房的安全性问题,您丈夫更应该能认识到。我为什么这么说呢。第一,他的智能水平不低于普通人;第二,此前他跟着别人干过工程,也用自家的吊车帮别人吊运过建材,由此可见,他对建房安全性的认知应高于普通人,所以他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施工人员伤亡的危险,应该是完全能够认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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